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具有多參數、測量數據自動采集和計算機處理等多功能的計量檢測設備不斷出現,30%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特性的檢定往往沒有現成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可作為依據。計量技術機構采用校準的方法對其計量量值進行溯源,對其功能進行檢查,出具的是計量校準證書。而計量校準證書一般不給出合格與否的結論,作為計量儀器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如何對校準結果進行正確判別和確認是當前企業計量人員極為關注的問題。
按現行貫例,計量檢測校準公司,取得了CNAS資質就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這屬于供需雙方的商業合同內的事情,合肥校準檢測,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沒有問題。按條例規定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服務必須是經政府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計量校準機構或授權的儀器校準機構。僅僅取得了CNAS認可只能證明該實驗室的校準能力,如果說非1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非授權計量技術機構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是不允許的”,計量校準檢測,指的是這種校準行為的雙方行為不受計量法律保護。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不受計量法保護,那么此種糾紛如何解決呢?應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應視誰違背了合同,服務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務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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